本报讯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遇到了这样一件麻烦事:曾代理的一个案子,代理费收不回来,眼看着2年诉讼时效快到了,“三维”不得不把自己的当事人推上了法庭。
原告北京三维律师事务所在起诉状中称,某勘察设计研究院于1998年9月16日委托该事务所代理研究院不服一审判决,对中国兵工物资某公司等4家公司提起上诉一案,1998年11月23日,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“民事判决书”,至此,“三维”已经完成了代理工作。
事先双方曾约定,被告付给“三维”代理费2万元,研究院于1998年9月18日交纳了1万元,“三维”出具了《北京市律师业专用发票》,研究院为拖欠的另1万元代理费出具了《欠条》,经多次催讨,研究院认为,此款应由北京某实业公司继续帮助解决,而该公司却强调:“现在负债累累,快破产了,我没有能力再帮助了。”
三维律师事务所认为,本案的《授权委托书》是由被告单位加盖的公章并且有法定代表人研究院院长的签字,因此,被告应履行承诺,依法支付代理费,故请求宣武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欠款及利息共计10383.94元,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。